保监部门清理车险积压赔案
昨日,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6日,重庆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积压赔案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内保险公司清理车险积压赔案。
重庆保监局称,该局按照自查清理、限期解决、督查处理和总结提升等4个阶段,组织开展辖内车险积案清理工作。
一是明确清理范围,将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立案但尚未赔付的车险案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二是明确工作目标,摸清车险赔案积压原因,促进未决赔案有效解决,提高行业理赔服务质量。
三是明确积案清理解决期限,要求保险公司在4月30日前解决积案,对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有积案的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是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车险积案案件分类台账,把理赔结案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把积压赔案清查作为一种工作常态,建立赔案清理长效机制。
强制车主买意外险领罚单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20日,重庆保监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潼南支公司被处以罚款6万元。
重庆保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12年4月10日,投保人黄某到该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该公司工作人员声称交强险保费定额220元,强制黄某一并购买驾乘意外险。
重庆保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
旧车当成新车承保
重庆保监局认为,吴某投保时,车辆合格证清楚写明车辆制造日期为2005年7月27日,重庆安诚财险在承保时故意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记录为2010年8月,然后按新车承保,表明该公司明知被保险车辆为旧车且没有号牌。吴某投保时没有过错,保险合同有效。
违规要求补充资料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一次性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资料。在2011年7月25日吴某按要求补齐索赔资料后,该公司不应再要求其提供资料。万州中心支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后,已确认该车为无牌车、不需要交巡警出具事故证明,该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悉该车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提供事故证明和临时牌照,明显不合理。
拖赔没有正当理由
按照《保险法》规定,重庆安诚财险应在2011年7月25日收齐资料后1个月内,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作出核定,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该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至2012年5月14日才出具拒赔通知书,属于故意拖赔。
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重庆安诚财险应当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该公司拒赔交强险既没有说明拒赔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理拒赔。
处罚理由4
这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今年3月出台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或部分赔偿,除这些情况以外,保险公司均须按约定赔偿。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四、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4、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3、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4、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
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8、因被保险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记者了解到,一方面,对于商业车险主险条款中列明的部分免赔事项,车主或许可以通过购买附加险来转移风险;另一方面,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不同责任,商业车险还会有一定比例的免赔率,或许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关附加险来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