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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失效遭中国人寿拒赔 法院称欠缴保费非本意
money.fjnet.cn 2012-11-01 09:45   来源:中国消费报    我来说两句

说法为什么保费是2180元,任女士却只在账户存入2173元呢?法庭经审理查明,在签订上述保险合同时,赵某承认仅告知任女士每年的保险费标准为2100余元,而没有向其明确说明每年的保险费标准为2180元。而且在理赔前,保险公司为任女士出具的《保险合同》和缴费发票一直由赵某代为保管。而且,赵某在没有告知任女士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26日代为其办理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法院同时查明,保险公司从任女士保险费付款账户划付第二期保险费时,在发现该账户上的保险费金额不足后,没有及时催告任女士补交。

偃师市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没有履行向原告明确说明每年应交保险费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义务,还指示原告交付首期保险费2170元;保险公司在发现原告没有足额交纳第二期保险费后,也未能及时催告原告补交,更为重要的是,在原告申请理赔前,赵某一直没有将原告的《保险合同》及交费票据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明确知道其每年应交保险费标准是2180元,还误认为其标准是2170元。原告在续缴保费时存入了2173元,该行为说明原告本意是足额交纳保险费,没有欠交7元保险费之意。至于原告实际欠交7元保险费,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没有事前明确告知和事后及时催告,应视为原告足额交纳第二期保险费。故法院认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据此,偃师市法院认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复效拒赔说不能成立,任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理由正当。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任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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