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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2销售误导案例:48万元存单竟成国寿保单
money.fjnet.cn 2013-01-09 09: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来说两句

销售误导常见类型之二——夸大保单收益

客户到银行存款,常会碰到有保险营销员为其推荐保险,不少营销员都会大肆宣扬该款保险的保障性和高收益高,据消费者反映,甚至有营销员宣称其所卖保险“年收益都在10%以上”,与实际收益率相差甚远,而投保人往往在收到对账单之后才发现,不少产品的收益率甚至不及一年期定存。

案例

1)生命人寿以“高收益”拉保单 事后称公司无过错

2012年5月11日,上海的王先生收到一份红利对账单,这是他3年前追加的一份生命人寿“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后第一次收到对账单:14万元的保费,2012年单年分红2247元。“这么算下来,一年仅有1.6%的收益率,根本就没有销售人员说的和合同上演示的每年8%的固定收益,连银行定存利率都没有。”王先生愤怒地说。

而生命人寿此类投诉并不止这一件。2011年10月,上海谭小姐也向记者投诉同一款产品,内容如出一辙,都称生命人寿销售误导,宣称每年有8%的固定收益。是销售人员言语误导还是合同范本就有误导嫌疑?生命人寿客户服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态称,销售误导是个别现象,公司对此从来都严肃处理。至于公司本身,则不存在过错。

2)夸大保单收益泰康人寿被罚10万

2012年,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即因夸大保单收益被重庆保监局通处以行政处罚。重庆保监局表示,经查实,2011年12月,投保人许某委托其侄女石某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邓某了解所购保险产品时,邓某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不实宣称“年收益都是10%以上”,夸大保单收益。据了解,上述销售误导行为有电话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重庆保监局表示,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对邓某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3)信诚人寿偷换概念肆意夸大保单收益

有媒体报道,某银行胸前佩戴的是显示信诚人寿字样的牌子的工作人员为客户推荐信诚人寿六福盈门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并宣称“这款产品缴费方式灵活,可以每月定投540元,也可最低年缴2000,连续缴满5年就可以了,而且每年6%的收益。另外,我们还可以送您连续5年6%的奖励。短期理财产品收益越来越低,期限越来越短,基金风险大,没有保底收益,还收手续费,而这款产品是定向投资于国债,国债的利率达到每年百分之六点多,可保本保息,且没有手续费。”

据披露,营销员混淆了每年投资收益概念与最终收益率的概念。乍一听,“每年6%的收益”比五年期定存的利息还高,其实指的是投保人可拿回当年所交保费的6%作为生存金返还,而不是所交保费总额的6%。而所谓的“送5年6%的奖励”也不过是缴费期满后连续的生存金返还罢了。

编辑点评:自2008年股市高位摔落后,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每况愈下,哪里来的超高收益?即使用高收益“忽悠”成功,难道就不怕到期给付时客户投诉吗?如此销售方式,实在不可取。

销售误导常见类型之三——产品宣传不实

中国经济网编辑整理资料发现,客户投诉较多的销售误导类型中,除存单变保单、夸大产品收益外,销售人员对所售保险的不实宣传也屡上投诉黑榜。部分公司的销售人员故意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坑苦了投保人。对该现象,保监会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案例

1)太平人寿高新支公司大搞虚假宣传被处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在今年一季度的个险销售过程中,存在对公司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将其保险条款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等违规行为。据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于2012年1-3月期间,存在对公司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将其保险条款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等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12年11月,江西保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高新支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产品宣传不实幸福人寿被罚12万

不仅有保险员忽悠市民存款变保险,还有保险营销员夸大保单收益。2012年6月重庆保监局通告称,经查实,投保人陈某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情况时,该公司工作人员赵某不实宣称“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固定利息在你的本本上”,“到银行取”等。这些违法行为同样有电话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重庆保监局称,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

3)合众人寿营销员私制保险宣传产品受罚

2012年11月,新疆合众人寿一营销员因私自印制和发放保险产品宣传产品受罚。

经查,该营销员史新凤在职于合众人寿库尔勒中心支公司,擅自印制和发放“合众聚富理财强势登陆梨城”和“如意计划”保险产品宣传材料,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史新凤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行政处罚五千元。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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