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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揭理财潜规则:多赚归银行 亏损买者扛
money.fjnet.cn 2012-08-07 11: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我来说两句

神秘的“资金池”

而且,这种理财资产运作可能达到的最高收益是多少?如果最高收益达到20%,那超过5.2%的部分都归银行是否合理?

某股份制银行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微博)记者,超过约定收益的部分,该行仍将其归入“资金池”中。但利用客户的资金赚来的钱,为什么被归入与客户无关的“资金池”呢?

近两年来,各家银行都在滚动发行期限不一、收益率各异的理财产品。而募集到的理财资金往往组成资金池。资金池对接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各类债券、票据、信贷资产和信托产品等,不断有资金流入和流出。

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很多所谓“资金池”是一些银行掩盖违规投资的重要手段。

首先,银行把很多不同质的资产放入同一个资金池内,造成各笔理财资金风险、期限、收益无法匹配。例如,前文所述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但这些资产的信用等级明显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银行甚至将不同的资产池转移、合并。有些银行甚至把不良资产打包进资金池,用理财资金的部分投资收益来弥补信贷资产的亏损。

“差价”超额收益

实际上,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远不止合同规定的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仅以去年畅销的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为例,银行将此类信托产品拆分、卖给投资者时,给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产品给予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这当中的“差价”往往就成了银行的“理财手续费”收入。此外,银行还要从信托公司处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优先级产品销售手续费等。而一旦出现问题,市场主要的风险则落在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邢成表示,从银行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是一种委托关系,“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

邢成同时指出,在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主体多元、法律依据多元的“乱象”之下,银行将超出约定收益的部分收归银行,投资者只能无可奈何。因为银行依据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这个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对此有限制性规定。而同样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财中,就是严重违规。

“从学术探讨中可以认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实质上是信托关系。因此,理财收益中除了银行应得的管理费之外,都应该归投资者所有。”邢成说,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这些问题已经考虑到,并且巧妙地规避了,例如已经在合同中做了约定,投资者在这方面的确比较被动。

王祚君认为,银行的做法实际上有悖《信托法》的精神。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从法律上讲,是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我国《信托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银行)作出说明。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银行)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但王祚君也承认,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并不健全。我国首先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挣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费,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其实是金融经纪业务。但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没有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全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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