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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欠缴车险保费 保险公司追索胜诉
money.fjnet.cn 2012-11-20 08:35   来源:中国保险报    我来说两句

■法院判决的意义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本是投保人基本且应尽的义务,但是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项下投保人欠缴保险费的诉讼追讨问题却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目前法学界和审判实践对投保人欠缴保费保险人有无追索诉讼权利存在巨大争议,保险人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不仅十分困惑而且障碍重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欠缴、拒缴保险费诉讼维权经常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该案的判决对今后投保人赖账拒缴或欠缴保费保险人如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有十分典型的现实意义。

■思考和几点建议

本案虽然对今后投保人欠缴保费诉讼具有比较典型的案例示范意义,但我们认为本案之所以能在投保人欠缴财险保费,保险公司有无追索保费诉讼权利这一目前法学界和审判实践存在很大争议的环境下能险中胜诉,主要得益于保险公司准备充分,诉讼策略得当,而新型管件公司却因重视不够,答辩时自相矛盾,在法庭上屡屡被动。加之省检察院对保险法的曲解和对保险原理不了解,客观上使保险公司抗辩理由逐渐被省高院主审法官认同。据我们所了解,对投保人欠缴财产保费保险人有无追索权利,目前法律规定仍然处于空白阶段,且省高院内部也对此存在很大争议。如在本案判决书最后写到:“本院注意到,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届满后才追索保险费,确实可能存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约定以新型管件公司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追索保险费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投保人新型管件公司略显不公平”,从该文字可以看出,即使是省一级法官,对保险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即保险保的是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非一般对价合同等保险原理还是没有完全理解的。根据四川省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情况和审判期间的了解,对投保人欠缴保费保险人是否有追索权利法院仍然坚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减少财险欠缴保险费带来的讼争和杜绝法律风险,我们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建议对财产保险承保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避免投保人赖账不缴或欠缴保费。如确实基于某种客观情况产生应收保费而投保人又不缴或欠缴保险费的,应依照约定及时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对投保人欠缴财险保费情况最好在保险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因为一旦保险期满后再行使追索权,有可能投保人和法院会援引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未缴清保费,保险人不承担赔款责任。”这一常规条款,反过来认为对投保人不公平而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第三,如已经发现投保人赖账不缴保险费,保险公司一定要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保存备案,如在今后可能产生诉讼将是有效的催收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以保险法弃权和禁止反言条款导致保险公司诉讼被动。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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