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的保险术语
2008年12月,在生命人寿的一位保险经纪人的介绍下,王先生购买了一份“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保费为6万元,2009年1月份又追加了14万元,一共两份保单,缴费方式都是5年期趸交。
但直到去年下半年,王先生才收到第一份保单的红利通知信:三年合计2713元;今年5月11日,第二份保单姗姗来迟:三年合计6565元红利。
“14万3年下来一共就6565块钱的红利,合每年收益才1.5%,还不如存银行呢。他们卖保险时纯粹是误导。”
王先生称,当时还就怕上当受骗,特意在合同上找“8%”的字眼,没有找到,此时代理人指着合同上“保证价值表格”中“当年度保险金额”这一栏说:“合同明确地保证了每年给客户的收益,第一年14万元,第二年15.4万元,第三年16.8万元,第四年18.2万元,第五年19.6万元,算下来每年就是8%,难道还是骗你们的不成。”
“他说生命人寿要上市了,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保费规模,因此回馈客户,承诺8%的收益。”王先生回忆说,正是公司合同上的收益演示和保险代理人的种种解释,才让他动了心,最终投入了20万元。
记者找到了合同文本上的“保证价值”表格。的确如王先生所言,每年有8%的增长。但是生命人寿的负责人对此答复称:“这是客户对该保险条款中‘当年度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概念的理解混淆所致。”条款规定:身故、全残保险金是按照“当年度保险金额”进行给付,满期保险金是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中,当年度保险金额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递增。
“只有在第5年内身故,才会得到满期的钱,否则只能拿基本保险金额加每年的红利,而红利是不确定的。”
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如果有这样的重大区别,为什么不在显眼的地方标注出来,或者在表格下方补充说明,反而要隐藏在冗长的条款里?
记者致电生命人寿客服,对方表示:该说明的公司合同里都写到了,应该自己去看。至于销售误导,“这是保险行业中存在的极个别现象,绝不是普遍现象。公司对销售误导的处理一直以来都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宗严肃处理一宗,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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