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当独董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时候是否应该有问责制度?
傅蔚冈表示,“问责是完善独董制的第一要求,如果不完善问责制度,那么独董也就没有约束。”不过他同事表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不是会计法律发面的人士,很难看出公司的数据是不是造假,如果是这方面的专家,放之任之就应该严惩。”
有独立经济学者提出,中国经济和企业持续发展,必须首先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不受侵犯,1)独董招募和批准过程透明化;2)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独董;3)严格履行公司独董职责;4)所有公共言行避免“利益冲突”;5)不在公司兼职;6)就任前公布个人财产。
不废不立?
“怎么完善这个制度本身都是存在缺陷,例如美国那边的独董制度也在某种程度被绑架,虽然能制定薪酬,约束董事会,但是他们的任命也是董事会任命的,所以还是会陷入圈子,德国的监事会又过于约束,使得提案的进度推进很慢,所以我的意见是废除。” 在国际上颇有声誉的邹恒甫表示。
“主要是这些人都是上市股东大股东提名的,大股东能找跟自己利益相左的人来当独董,来否决自己的提案么?” 邹恒甫质疑道。
“另一方面,这些独董都是从公司领取薪酬,拿人的手短,其实也就只能是傀儡,当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的时候为大股东投上一票而已。”
傅蔚冈也指出“独董拿到的资料都是大股东给的,只要报表什么是假的,独董根本发现不了任何问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不该废除独董制度呢?
邹恒甫表示,“应该废除独董制度,独董现在只能是花瓶,不能独立,甚至成为利益输送的途径,形同虚设。”
傅蔚冈也表示, “如果废除应该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废除了还有监事会,中国的《公司法》是在1993年设立,当时的背景是中国的经济还没全面放开,所以很大制度上的东西是参考外国来制定的,比如独董制度是舶来的,结合了欧洲和美国的制度,在美国是独董制,在德国采用的是监事会,但是在中国既有独董制也有监事会,如果废除独董制那么监事会就要负起监督的责任。”
“重点是现在我们有独董制也有监事会,但是谁都没有起作用。” 邹恒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