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利益难平衡
“工资条例,当然会触动垄断行业一部分利益,但不仅仅是垄断行业的问题,主要还是各方面利益关系较多。”人社部上述知情人士称。
据本报记者了解,参与《工资条例》起草的各方主要包括:代表工会力量的全国总工会;代表民营企业的全国工商联;主要代表国有企业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比如人社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国资委等。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这些主要的参与方,均牵涉到工资支付保障的方方面面,甚至在工资确定和支付各环节某个单独方面,牵涉到多个相关主体。
比如《工资条例》强调集体协商,解决职工的工资水平和支付问题,从全国总工会的角度要强调集体协商的作用;对涉及工资相关宏调的政府部门来讲,集体协商也确实是市场经济手段决定工资的重要措施。
但是集体协商牵涉到企业利益,中企联方则认为过度强调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可能会忽视企业自主经营,担心硬性规定会对企业造成影响。
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全国总工会原定的目标是,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积极准备;此举无疑会受到劳方的欢迎。
然而,一些代表企业具体利益的部门则从微观出发,认为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缺乏依据。诚然职工对工资增长有期待,但他们也希望条例出台之后,在促进工资正常增长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显然,资方和劳方都不能不管,政府宏调部门左右为难,“从宏观大局出发,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出台后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影响,尤其是对就业,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上述知情人士介绍。
据本报了解,工资条例在2008年制定完不久,受阻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条例就被暂时搁置,另择时机。
“工资条例出台要想发挥作用,肯定要涉及硬性的约束性规定,需界定或理清法律责任,这就必然影响其他利益主体,有支持或反对的声音。互相之间如何把握,办法如何制定,就涉及到平衡问题。”人社部知情人士称。
条例或分拆出台
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看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对体制和利益的重新洗牌,“既得利益者不愿受到损失,形成阻力,所以就拖得比较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在谈到四季度各项工作时提出,要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据此前本报采访得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等方向,都有望写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
本报了解到,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相比,工资条例在调整收入上与之有重合的部分,但侧重点不同。前者注重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关系的规范,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层面关系的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整,企业内部收入关系问题,尤其是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等,这与工资条例,部分是相同的。
但工资条例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方案的大框架下,明确管理权责,对工资制度进行规范,涉及到管理权责的具体分配和调整。按照《工资条例》此前的初稿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
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就目前进度而言,完整和全面的工资条例暂被搁置。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正酝酿出台工资管理的单项条例,“因为只牵涉少数方面利益关系,出台的阻力会小一点,比如出台单项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不拖欠等”。
不过上述人士介绍,《工资条例》打散为单项条例推出,最乐观的预期也要等到收入分配方案正式出台之后;遗憾的是,各界最为关心的集体协商、同工同酬等难点,暂没有明确时间表。
对于全总力推的工资集体协商,人社部上述知情人士称,目前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只是部门规章,未来也可以作为单项条例,把企业工资协商方面的规定建立起来,矛盾逐步化解后,最后再出台综合、完整的工资条例,“这个可能性更大一些”。
而对于期望较高的同工同酬,本报了解到,由于涉及到劳务派遣,目前相关部门尚未找到很好的办法来提高可操作性,再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也涉及劳务派遣内容;人社部推动制定的《劳务派遣规定》,至今仍无下文。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