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退市方案》对重新上市的条件做了什么修改?
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意见赞同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但各方对重新上市的条件存在较大分歧。
经讨论,本所认为,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重新上市的条件过宽,不利于有效发挥退市制度的正常功能。重新上市的条件过严,也不利于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场。综合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考虑参照执行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设定重新上市的条件。
另一方面,为推动退市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公司,本所在其终止上市后的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十、《退市方案》对新旧规则适用做了哪些衔接安排?
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各个渠道的反馈意见大多认为应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退市制度安排应着眼于中长期,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经讨论,本所认为,为顺利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保护投资者基于原有退市制度而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所形成的合理预期,决定采纳有关意见,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采用新老划断的方法对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作出如下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新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征求意见中还提出了哪些关于证券市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还收集到关于证券市场建设的其他意见和建议。例如,有反馈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还有反馈意见建议限制暂停上市公司的借壳重组行为以减少市场炒作题材,促进理性投资等。对此,我们将在今后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十二、沪、深交易所的退市方案有哪些异同?
完善退市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长期的探索过程中,不同的市场结合自己的特点,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是正常的,也是有益的。
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沪市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