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次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怎样?
截至5月20日,本所共收到反馈邮件320余份,网络调查问卷1157份。期间,本所还分别在上海、长沙召开了两场退市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和证监会派出机构一线监管人员参加,广泛征集各方意见。
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大多对《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有助于完善退市制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反馈意见也对《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了具体意见与建议。
四、对《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征求意见结束后,本所对《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方案的修改过程中坚持退市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吸收了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既着眼于保护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同时也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适当兼顾投资者的局部利益。在具体方案修改方面,一是坚持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程序,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二是做好新旧制度适用的衔接安排,稳定现有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三是创新制度安排,通过引入风险警示板来加大对重大风险公司的警示力度,通过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来满足退市公司投资者合理的股份转让需求,通过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回到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五、《退市方案》对退市指标设置作了哪些修改?
(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
从反馈邮件和座谈会反映的情况来看,多数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建议将其退市期间改为3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
经讨论,本所认为,与其他退市财务指标相比,净资产指标的设置缺少暂停上市的环节,从制度设计的平衡来考虑,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净资产指标暂停上市的环节,规定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
(二)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4年改为3年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期间,认为“合理”和“不合理”的答复意见基本各占一半。从机构投资者的意见来看,多数意见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过宽,建议将退市期间缩短为3年。
经讨论,本所认为,考虑到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原规定的要求偏低,决定采纳有关意见,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部分反馈意见提出,要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追溯重述的方式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
经讨论,本所认为,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通常都涉及财务会计报告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等原因,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从严要求,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四)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设置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合理。同时,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A股和B股的相关指标。
经讨论,本所认为,有必要根据A、B股公司不同的情况予以分别确定相关市场交易指标,避免制度空白,决定采纳有关意见,规定:(1)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2)对于既发行A股也发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